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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866-5346為保護性開發和高效利用石墨資源,優化產業結構,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石墨行業規范條件》,自今年6月24日起正式實施。《規范條件》適用于石墨采選及加工企業,是鼓勵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為保護性開發和高效利用石墨資源,優化產業結構,推動技術創新,保護生態環境,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石墨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24日
石墨行業規范條件
為保護性開發和高效利用石墨資源,優化產業結構,推動技術創新,保護生態環境,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中石墨是指:晶質石墨(也稱鱗片石墨)、隱晶質石墨(也稱微晶石墨、土狀石墨)采選產品,以及高純石墨、可膨脹石墨、柔性石墨、球形石墨等加工產品。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石墨采選及加工企業。本規范條件是鼓勵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建設布局
(一)石墨項目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以及相關環保、節能、安全等法律法規和政策。
石墨行業發展應立足國內需求,優化存量,調整結構,推進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強戰略資源保護。新建和擴建石墨選礦項目應與淘汰落后相結合,鼓勵在資源富集地和產業優勢區發展石墨深加工產業。
(二)新設開采項目應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禁采區、限采區范圍以外;已建在上述區域內的開采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新建和擴建石墨項目應在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安全防護距離以外,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
二、工藝技術與裝備
(三)石墨開采項目的開采規模應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并符合相關規劃政策。開采項目設計應根據資源狀況、賦存條件以及開發利用方案等選擇安全、高效、先進的采礦方法和裝備。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開采回采率不低于75%。項目建設應符合《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2)。
(四)鼓勵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節能環保的工藝技術,鼓勵使用大型破碎磨礦設備、大型立式磨機、充氣攪拌浮選機、自動板框壓濾機、帶脫硫功能壓延機等先進設備,提高自動化和智能化水平。
晶質石墨選礦項目,選礦回收率按原礦平均品位分別符合以下指標,不低于相關要求:
隱晶質石墨選礦項目,選礦回收率不低于85%。
(五)高純石墨項目,成品率不低于85%;可膨脹石墨項目,成品率不低于95%;柔性石墨項目,成品率不低于90%;球形石墨項目,一次球化成品率不低于35%,兩次球化總成品率不低于70%。
三、產品質量
(六)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產品質量應符合《鱗片石墨》(GB/T 3518)、《微晶石墨》(GB/T 3519)、《可膨脹石墨》(GB/T 10698)、《柔性石墨板技術條件》(JB/T 7758.2)、《球化天然石墨》(JC/T 2315)等相關標準要求。
四、能源、水資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七)石墨項目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下列標準:
1.晶質石墨:按原礦平均品位分別符合以下指標:
2.隱晶質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標煤/噸;
3.高純石墨:高溫法不高于1000千克標煤/噸,化學法不高于185千克標煤/噸;
4.可膨脹石墨:不高于300千克標煤/噸;
5.柔性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標煤/噸;
6.球形石墨:不高于360千克標煤/噸。
(八)被列入重點用能單位的應提交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九)石墨項目應加強水資源循環利用。晶質石墨選礦工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0%。高純石墨、可膨脹石墨工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80%。
(十)鼓勵綜合利用尾礦資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五、環境保護
(十一)石墨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控制污染物總量,實現達標排放。企業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證排污。采取清潔生產工藝,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原料轉運、破碎、粉磨、干燥等重點煙、粉塵產生工序,應配備抑塵和除塵設施。煙氣、含塵氣體等廢氣經處理后,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十三)應采用低噪音設備,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等相關標準要求。
(十四)應配套建設相應的廢水治理設施,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和限值要求。加強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保護,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風險。
(十五)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尾礦、廢石等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十六)企業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依法依規按照“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七)石墨項目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十八)石墨項目尾礦庫設計、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十九)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 225)建立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按照標準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十)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管理
(二十一)企業自愿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第三方專家審核后對符合規范條件的石墨企業和生產線名單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規范公告管理情況告知相關部門,促進要素資源向符合規范條件的石墨企業和生產線集中。
(二十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公告的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管理。
有關協會和中介機構應積極開展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
(二十三)加強石墨行業規范管理與戰略性資源保護工作的銜接,促進石墨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八、附則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6月24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石墨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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